工人受伤,包工头和发包单位需负责。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4条,个人承包经营违规招用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单位与个人承包经营者需连带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用工单位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若聘用的职工因工伤亡,用工单位需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法律分析
工人受伤,可以要求包工头和发包单位负责。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拓展延伸
发包方的违约责任与承包工程中的赔偿责任有何关系?
发包方的违约责任与承包工程中的赔偿责任密切相关。当发包方违反合同条款,导致承包工程无法按时完成或出现质量问题时,发包方可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这包括赔偿承包商因违约行为而遭受的经济损失,以及修复或重做工程所需的费用。赔偿责任的大小取决于违约的严重程度、损失的程度以及合同中约定的责任分配规定。因此,发包方应当谨慎履行合同义务,避免违约行为,以减少可能产生的赔偿责任。同时,承包商也有责任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违约责任和赔偿方式,以保护自身利益。
结语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工人受伤时,可以要求包工头和发包单位承担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法律规定招用劳动者并给劳动者造成损害时,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也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法律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导致职工因工伤亡时,用工单位需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因此,发包方应谨慎履行合同义务,承包商也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违约责任和赔偿方式,以保护双方的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七章 法 律 责 任 第六十七条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四章 建筑工程监理 第三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七章 法 律 责 任 第六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