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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机关的职权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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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机关的职权包括如下内容:
1、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权利;提出人事罢免案的权利;提出质询案和进行询问的权利;
2、在全国召开的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追究;在大会开会或闭会期间,非经许可,不受逮捕和刑事审判;对围绕审议议题及有关内容,有视察的权利;在出席全国会议和执行其他属于代表职务的时候,国家和社会应根据实际需要为代表提供保障。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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