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1、物业管理是城市管理的基础物业管理的范围是一个个相对独立的小区、大厦,城市管理的范围则是由这些单位组成的整个城市。根据国内权威的物业管理研究专家谭小芳老师的观点,物业管理将这些遍布全市、建筑面积和规模较大的区域,规范地管理起来,提升了城市品位,在创建全国卫生城市、环保模范城市等活动中,起到了直接的积极作用。尤其是老住宅小区经过整治后,全部转入了物业管理,改善了市容市貌和居民居住环境,破解了全国各地在城市现代化进程中的难题。2、物业管理是城市管理的延伸物业管理小区是城市经济活动、社会活动、文化活动以及各种创建活动的微观地理单位,通过物业管理模式,将城市管理中分散的管理职能集中起来,由企业实行统一有效的管理。小区的内部宣传教育、安全防火、治安、环境、卫生、文化等工作大多由物业管理公司承担或协助政府完成,许多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社区共同开展爱绿护绿、保护环境、文化娱乐、爱心捐助等活动,填补了政府对公共环境和公共设施以外的社区生态环境和人文环境的空白,完善和发展了城市管理功能。3、物业管理是城市管理的缩影物业管理几乎涵盖了人们工作生活的方方面面: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给大家一个舒适的居家环境;高层办公楼宇物业管理给大家一个便捷的工作空间;商业楼宇、工业科技园区、特种行业的物业管理,都密切关系到人们的日常工作和生活。可以说,物业管理是衡量城市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没有健全的物业管理就没有现代化的城市管理。物业公司跟第三方发生纠纷之后,不能侵犯到业主的合法权益,事实上,即使是物业公司跟业主之间的纠纷,物业公司也是没有权利随便停电的。电力局可能委托物业公司收取电费,但物业公司并没有断电的权利。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基本上每个小区都是有配套的物业管理措施的,不同的物业公司与业主大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可能有所区别,但是大体上是一致的。一、物业管理是什么?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对区分所有建筑物共有部分以及建筑区划内共有建筑物、场所、设施的共同管理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对业主共有的建筑物、设施、设备、场所、场地进行管理的活动;物权法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物业,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它管理者进行管理。物业管理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依据委托合同进行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市政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生活秩序和环境容貌等管理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活动;广义的物业管理应当包括业主共同管理的过程,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进行的管理过程。二、物业管理的范围具体是什么?1、房屋的维护与修缮管理这是房屋物业管理的主要方面房屋及其设备的维护管理保证房屋及设备在正常状态下适用不因不合理设施、不正确的使用造成损害保持房屋及设备的完好通过房屋及设备、设施的修缮延长房屋及设备、设施的使用年限减少自然淘汰充分发挥房屋及设备的效用做到维护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2、绿化管理制定和实施管区内的绿化管理条例为产权人、使用人提供一个温馨、优雅的生活环境。3、卫生管理为产权人、使用人提供一个高品质的卫生环境区域满足产权人、使用人的居住需求。4、治安管理包括对房屋建筑及其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产权人和使用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管理制定并落实防火防盗等安全措施。5、车辆交通管理对小区的主要通道停放车场地及设施的管理。6、公用市政设施管理进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邮电、通讯等市政设施的委托管理包括代收代交有关费用。7、违章建筑的管理配合违章建筑主管部门对违章建筑进行举报监督管理。8、多种生活服务进行公共楼道、楼外道路及公厕的保洁清扫垃圾清运等常规性服务;开辟夜间收费停车场、收费农贸市场、旅游服务、养花种苗出售等经营性服务为产权人、使用人提供方便增加收入弥补管理经费的不足。三、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业主可以拒交物业管理费吗?不可以。物业管理费,是物业公司与业主因为管理而产生的费用,而房屋质量问题是开发商与业主之间的房屋买卖质量问题,物业公司与开发商不是同一主体,即使物业公司是开发商成立的,也不能主张相互抵消。房屋质量有问题,可以根据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或法律的规定要求开发商承担维修、重做、赔偿损失等责任,先协商,协商不成可起诉,协商期间,物业公司可协助向开发商汇报质量问题,但却不能因此将维修之责转嫁物业公司,把气出在物业公司而不交纳物业管理费,这在法律上是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的。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依照本法第三编有关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接受业主的监督,并及时答复业主对物业服务情况提出的询问。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第1种观点: 前期物业管理仅存在于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由于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没有行使选聘物业公司的职权机构,但已有部分业主入住,不能没有物业管理和服务,那只能由开发商选聘物业管理单位,或者就是开发商属下的物业公司来承担物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由于实施物业管理的时间越长,其经济效益才越能显示;短期的物业管理,由于开始时得做大量准备,要理顺和协调各种关系,还要在某些方面先投入点资金等,它的效益是出在一段时期以后。所以开发商在选聘物业管理单位时,签约一般都签几年,否则物业公司不大愿意接受短期协议。然而,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的签约,却无法制约业主,业主委员会成立以后,任何时候都有权解聘物业公司。前期物业管理和物业管理的区别1、合同主体不同:前期物业管理的签订合同的双方是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但合同对全体业主同样有效;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合同双方是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2、收费原则不同:前期物业管理活动的物业费定价实行政府指导价,接受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物业服务活动,物业费定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双方自愿合同约定。3、服务内容不同:前期物业管理活动,包涵早期介入、物业服务企业和建设单位的承接查验、对建设单位和全体业主的物业服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物业服务活动,主要服务内容是对全体业主的物业服务;如果物业服务企业进入和撤出,需要和业主委员会做好承接查验或交接。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业主临时公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建设单位制定的业主临时公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业主临时公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业主临时公约予以书面承诺。第二十四条 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第二十六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第二十七条 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第二十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第二十九条 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下列资料:(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前期物业是指房屋自售出之日起至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生效时止的物业管理。前期物业可以约定服务期限,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终止。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第3种观点: 前期物业管理是指房屋出售之日起至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合同》生效时止的物业管理。这说明前期物业管理,有别于一般意义上的物业管理。一般意义上的物业管理,是从住宅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管理公司后开始,而前期物业管理仅存在于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由于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没有行使选聘物业公司的职权机构,但已有部分业主入住,不能没有物业管理和服务,那只能由开发商选聘物业管理单位,或者就是开发商属下的物业公司来承担物业管理和服务工作。一、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前期物业管理,是指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由物业管理企业依照合同约定提供的物业管理。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第二十六条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在业主大会成立、业委会选聘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起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失效,更换物业公司必须成立业主大会,按照建设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程序,小区有20%的业主同意由当地居委会、街道办事处、物业管理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进行选举,小区2/3的业主同意才能更换物业公司。二、可以不用物业公司1、物业公司如果得不到业主的聘任,仅凭开发商的选聘进驻后,一但小区成立了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另聘或者决定不聘物业管理的,物业公司无权强行提供服务。(关键点:业主委员会)2、虽然业主有权决定,但并不是单个业主可以任意决定。业主行使权利的方式是参加业主大会,通过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表达意志。如果业主集体决定不要物业服务,那么就可以不要物业服务,如果集体决定需要物业服务,则个别业主不能拒绝物业服务,个体利益与集体利益应当兼顾。(关键点:业主大会)需要注意的是,小区的业委会只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其自身无权决定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第1种观点: 法律主观:所谓前期物业管理,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实施的物业管理服务。在一般情况下,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是分期分批售出的,已经入住的业主人数相对于将来物业全部或者大部分售出时的业主人数来说只是少数,同时人住的业主彼此之间并不熟悉,也很难联合起来与物业服务企业订立物业服务合同。在这些问题没有得到解决,条件没有具备之前,往往无法召开业主大会。与此同时,出于物业本身维护与保养的迫切需要,不可能等到业主大会选聘出物业服务企业之后才开始实施,否则会严重影响物业的使用与管理,也大大降低了业主居住与生活的质量。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填补业主大会选聘出物业服务企业之前这一段时间内物业管理的空缺,就需要由相关当事人出面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委托其做好前期的物业服务工作。建设单位则是较为适当的人选,同时建设单位出于维持物业状况的考虑,也会积极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法律客观:前期物业管理注意事项有:(一)签订协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在前期物业管理中,无论是开发商指定的或是自己直接成立的物管公司,都是独立的法人,而且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开发公司与物管公司是两个不同的环节,一个是建房,一个是管房。以协议的形式赋予物管企业独立管理运作的权利,可以减少开发商不必要的干扰,更有利于物管企业提高自己的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二)合理收费新建住宅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收费要经当地物价部门批准才能实施,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收费项目。因此物管企业要根据小区建设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及时报物价部门审核批准后才能服务收费。有的物管企业由于不主动向物价部门申报收费,擅自确定收费标准,引起了业主的不满和投诉,受到物价部门的查处和经济罚款,既影响了物管公司在业主中的形象,又使企业蒙受了经济损失。因此,物管公司人员尤其是物管公司的经理既要懂得管理,更要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要有依法经营的意识,切不可盲目蛮干。(三)处理好三者关系前期物业管理中,存在着开发商、物管公司、业主之间相互关联制约的关系。虽然三者之间表现形式是一种契约关系,但开发商与物管公司是整体与部门的关系,是上下级关系,物管公司要听开发商的指挥。物管公司与业主是管理服务与被管理服务的关系,是主与从的关系,在管理上物管公司是主,业主是从;在服务上,业主是主,物管公司是从。业主与开发商的关系纯粹是一种买卖关系,契约关系,在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物管公司起着一种协调和媒介作用。在这三者关系之中,物管公司既不能得罪开发商,更不能得罪业主,因为前期物业管理结束后,物管企业能否继续在这里实施管理服务,不是开发商说了算,而是业主大会说了算。所以物管公司要特别注意协调好业主与开放商之间发生的矛盾,既要承担起开发商赋予的管理服务职责,为开发商排忧解难,又不能牺牲业主的利益,尤其对业主反映的问题,物管公司无法解决或无能力解决时,切不可盲目应允,给自己留下后患。以保证在前期物业管理结束后继续在该小区实施物业管理为最终目标。(四)安民告示前期物业管理,是在新建住宅小区中进行的,业主来自五湖四海,个人的职业、品行、生活习惯各不相同,想法各异。物管公司作为小区的管家,要对小区的各项管理规定及早安民告示,可通过通知、公告、告示等形式将具体的规定和要求及时通知业主。规模较大的小区还可印制业主手册,将业主公约、小区建设规划、服务内容及标准、公众应急电话等集于一册,使业主不出门便知物管事,提高物业管理的服务水平。
第2种观点: 1、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内容包括对住宅小区居民和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市政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环境等的管理。2、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对象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管理和服务的对象首先就是住宅小区的居民。对于居民的管理,不是限制他们的人身自由,而是管理他们在小区居住时的部分行为。3、住宅小区居住设施管理,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根椐物业管理合同,只负责住宅小区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的管理。管理重点在共有部分。住宅小区的房屋使用过程中有自然或人为损害,有使用过程中产权人与使用人、不同产权人之间及房屋中设备和与公用设备之间等因使用关系而产生的各种需要调节、管理的多种环节。住宅小区的公共设施,管理是受各系统市政部门所有者的委托,代管各系统的运行状况及运行结果,代缴各种有关费用。4、居住环境管理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自然环境管理,是对自然环境的监测与防止自然环境中不良因素的发生,对人为环境的管理是维护和改变、塑造一种人为环境,维护是一种环境秩序。住宅小区自然环境是客观存在的,不能人为创造,也很难改造。只能对现有环境进行有效的了解和监测,及时纳入物业管理公司管理档案。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服务主要包含以下内容:1、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2、清洁卫生3、绿化养护4、维护秩序5、对供水、供电、供气、电信等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对相关管线、设施维修养护时进行必要的协调和管理 。法律依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6、办公费用;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1种观点: 一、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物业管理微资讯)。也就是说,物业公司的管理服务体现的是“公共服务”,是为业主提供“公共服务产品”。专项业务包括以下四方面:1、治安保卫。通过值班、看守、巡逻所进行的防火、防盗、防事故以及突发事件的处理;2、清扫保洁。对管理区域内的垃圾定时定点收集清运,以及对公共部位的清扫保洁;3、庭院绿化。对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和道路绿地的日常护;4、车辆管理。对进入管理区域内的各种机动车辆的限制,除了必要的特许车辆外,其他车辆经过允许方能驶入,并按规定地点停放。通俗地讲,物业管理是对住宅小区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以及小区绿化、环境卫生、小区秩序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的活动。物业公司向业主收取的物业服务费用,主要用于这些方面的支出。二、开发商管理的事项1、保修期内以及保修期内没修好的房屋裂缝、房屋透寒、烟道漏烟串味、墙面或楼顶防水、卫生间和厨房防水等问题,都是开发商的责任。2、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1)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系统、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4)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3、在建筑工程保修期外,居民住宅楼外的供热设施和楼内的共用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管理与维修。已经分户供热的住宅用热户室内供热设施,由用热户管理,更换供热设施的费用由用热户承担,因供热事故造成损失的除外。4、非住宅用热户的供热设施管理责任,由供热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开发商必须提供物业管理用房,而且这些房屋的产权是属于业主共有的,开发商不提供实际上侵犯的是业主的利益,所以建议到法院提起诉讼。目前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的思路是:如小区内尚有相应房屋可以作为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应责令开发商提供,如该小区已无适当的房屋,开发商应按照便于业主和物业公司沟通的原则,就近提供相应的房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七条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第3种观点: 物业公司管理的事项包括物业维修、保洁、保安、绿化、收费、投诉处理、安全管理等。物业公司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服务质量。物业公司是企业与业主委员会签订合同,承担为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责任主体。物业管理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物业维修:对小区公共设施、房屋结构进行日常维护和紧急维修;2. 保洁:负责小区公共区域的日常清洁、卫生保洁和垃圾清运;3. 保安:进出小区和楼栋的管理,维护小区治安秩序;4. 绿化:负责小区花园绿化,修剪草坪、树木、花池等;5. 收费:按照合同规定收取服务费用;6. 投诉处理:接受业主的投诉并及时处理,妥善维护业主权益;7. 安全管理:制定消防安全措施、制度和灾害应急预案,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管理。物业公司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如《物业管理条例》、《合同法》等,确保服务质量,保障业主权益。物业公司是否可以随意涨物业费?物业公司不能随意涨物业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收费,并在业主大会上进行公示和讨论,经过业主委员会同意后方可执行。如果发现物业公司涨价违法或违反合同规定,业主可以拒绝支付费用并向有关部门投诉。物业公司承担为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责任主体,管理事项包括物业维修、保洁、保安、绿化、收费、投诉处理、安全管理等。物业公司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服务质量,保障业主权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标准,提供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行业自律标准的物业服务。